2)第272节 职责定义及又惹事_我能百分百预判危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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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谁愿意去解决的。

  若是【大数据】有赏罚机制,则就意味着【三兵司】受控于【大数据】,但谁又愿意受制于他人,更何况不知是一台还是一部或是一个的超凡智能。

  在【域外族】、【红尘动】等方面,“十谱太主”则就设定的极其完善,相比“普通民众生命财产的预防、制止,及扫黑除恶”,设定上就存在较多的漏洞。

  显而易见的问题,“十谱太主”没有去解决,说明这些缺陷,就是“十谱太主”故意设定的。

  “普通民众”定义是多层次的,第一层定义是“非凡者皆错”。

  即超凡者与非超凡者交战,就算非超凡者能够反杀超凡者,【大数据】依然将非超凡者定义为“普通民众”,从而提供保护。

  【大数据】是不会去区分善恶是非的,第二层定义是“普通民众的生命威胁”。

  假如“张三”是逃犯,遇到见义勇为的“李四”,“张三”生命受到威胁,则“张三”就是普通民众。

  反过来,“李四”生命受到生命威胁,则“李四”就是普通民众,

  【大数据】是无法区分财产归属的,它也没必要去区别,第三层定义就很粗糙,“个体普通民众随身财产的暴力掠夺”。

  “张三”受到胁迫,要转账10万信用点给他人,但并没有遭到殴打,“张三”没有遭受暴力,不受保护。

  “张三”反抗,遭到殴打,哭着转账10万信用点,则就受到保护。

  张三与李四共同拥有10万信用点,遭到殴打,只得转账,不受保护。

  在第三层定义中,言语或肢体的威胁不是受保护的要素,个体、暴力掠夺,才是第三层定义的重点。

  【大数据】对“扫黑除恶”的定义,同样粗糙,关键点只有,“人命、三人或以上的团队”。

  张三和李四结伙杀了人,由于只有两个人,【大数据】不会判定为“黑恶”势力,但之后“王五”加入。

  虽然“王五”并没有命案在身,但他们被【大数据】判定为“黑恶”势力,就会下达“击杀”的指令。

  又比如,“王五”是个遵纪守法的人,只是受张三与李四的哄骗,而加入团队,【大数据】依然会判定“王五”是“黑恶”势力成员,照样对其下达“击杀”指令。

  如此也就清楚,【三兵司】缉事员们,若是不机械执行指令,也是能挽救一些无辜者的。

  但绝大部分缉事员是不会这么操作的,因为若是没有执行“击杀”,则之后【大数据】就会评定为“指令”失效。

  【大数据】没有赏罚机制,对它而言,“击杀”就是“击杀”,三个人中杀了两个,还有一个没杀,就是“指令”失效。

  不存在说完成度达到90%,10个积分发放9分,要嘛全部发放,要嘛一分不给。

  所以,赏罚机制是有利有弊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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